服务条款

「我们」或「我们的」意指“上海佰越航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或分公司(简称“佰越航服”)。

把您的货件交给我们托运,无论您是否在托运 票据上签名,均代表您己接受下列条款与条件并同意我们可以转包整项或部份的付运工作。我们的条款与条件亦适用任何参与收件、运输或派送您货件的人士。

首先根据 下列条款,佰越航服、其员工及代理对某特定损失或损坏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其次,若他们需要负责,在任何情况下,赔偿的金额只限于所涉票件的运费,且每份托运 货单的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1000 元。因此我们建议客户应当就佰越航服没有明确承诺承担责任的任何范畴为自己的货件额外购买自己的保险,因客户未购买保险而造成 的任何损失不在佰越航服的赔偿范围之内。

  1. 在这些条款中提及的“佰越航服”包括设于客户所属国家的同集团旗下公司、附属公司和分公司以及指定的代理。
  2. 佰越航服履行的任何工作,皆依据下列所定的条款而进行。每项条款都必须纳入佰越航服与客户间达成的书面、口头或暗示式协议内。佰越航服不会受制于支持 修改条款的协议,除非有关协议以书面形式达致,并由有权代表佰越航服的相关人员签署。相反地,在没有任何其他书面协议的情况下,这些条款将成为佰越航服及 其客户之间的整份协议。
  3. 佰越航服不是普通的托运公司,佰越航服只会付运受制于所列条款的货件,只有获得佰越航服的书面同意,条款才可以修订。佰越航服有权拒绝任何托运,为任 何人士或公司运输任何货物以及运送任何类别的货物。
  4. 根据与客户协议的附录列明的收费标准,佰越航服同意运送客户货物往返佰越航服及个别客户之间。
  5. 佰越航服将不时通知客户有关佰越航服不能付运的任何物品(详情请参考第十三项条款),假如客户获佰越航服提供盛物袋,客户有责任把付运的所有物品放进 袋,佰越航服职员将会从客户中心收集货件,或者按佰越航服代表同意的方法运送货件。
  6. 佰越航服开出的付运收费并未包括所需的增值税,但己包括本地机场税以及出口关税、离境税或有关付运客户货件所需的相关开支,佰越航服提出的报价以立即接 纳为基础,佰越航服有权撤回报价,或在作出通知或缺乏通知的情况下修改报价。
  7. 若客户无法履行下列条款订明的义务或因为疏忽而引致损失时,客户需要为所有损失、损毁及涉及的开支承担所有责任。佰越航服不会承担因海关或有关当局扣押客户货 件而征收的任何罚款或导致的损失,在有需要时,客户需要为上述的罚款或损失向佰越航服作出赔偿。佰越航服不会对包装错误或付运货件的损失负上任何责任,除非有 证据显示涉及的损失全因为佰越航服、其职员或代理引致。履行义务确保付运顺利是客户的全部责任,佰越航服不会为客户无法履行义务而导致运送的失误负任何责任。
  8. 佰越航服保留检查客户托运的货件的权利,以确保所有货件或个别对象可以运送至目的地,并符合佰越航服的一般运作程序、客户声明及处理方法。在保留该权利 的同时,佰越航服不保证任何可以付运的对象不会触犯涉及的任何国家的法律。
  9.  佰越航服只会运送属于客户有权处置的财物的货件,客户亦须保证代表自己及其他有关人士接纳此条款。若因违反上述保证而引致任何损失费用和开支,客户需因此 向佰越航服作出赔偿。
  10. 佰越航服对在其保管或控制范围内的客户货件负责,并根据本条款第十一条,要为在佰越航服保管或控制范围内,因佰越航服其职员或代理疏忽而导致客户的 损失负责。正如上述所列,佰越航服对付运的货件无须承担责任,特别是重大损失。客户同意此处所述重大损失包括商业、金融或其他直接损失,其中包括损失利息及 效用。佰越航服尝试依据议定的时间表运送货件,但佰越航服无须为延误或没有执行付运承担责任。
  11. ~
    1. 对于无故或因下列原因导致客户有任何损失,佰越航服无须承担责任: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引起的货件损失、腐烂、受污染、蒸发;货物的合理损耗;飞机班次被取消或延误,海关程序或任何内部再邮寄遭延误;目的地国家发生战争、被侵袭、受外国敌人危害(已宣战或尚未宣战)、发生内战、军人政变或受任何政府或人民或本地当权者策动的民族主义运动。
    2. 在任何情况下,佰越航服无须因为公司的代表雇员或代理,在任何场合或向任何人就承担责任的类别赔偿额或幅度,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所提出的问题或声明而承担责任,无论佰越航服是否违反当地的法例。
    3. 佰越航服不会就任何法例的条款提出任何意见,例如提出任何行动可符合有关条款的建议,佰越航服没有声称拥有这能力又或者准备利用此知识提出意见。佰越航服不熟悉有关法例的准则。若佰越航服未有依从条文,佰越航服亦不知道客户会有什么损失。
  12. 若客户因关税及按此条款订明的责任而向佰越航服提出索偿,客户必须在双方确认前述关税或货件异常后的28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佰越航服任何一间办事处。 超过28天的期限,则视为对佰越航服所提供的服务无异议,已自愿放弃向佰越航服提出索偿的权利。
  13. 佰越航服不会运送(除第三项条款所列物品外)危险易燃或爆炸性物品、金及银条、钱币、粉末、氰化物、任何形式的凝结物,包括商业货物或工业用钻石、任何国家的货币(纸币或辅币)、未废除的邮票、印花税票、空白支票或背书银行本票、支票或旅行支票、流通证、信件、古董、画、牲畜或植物。若客户要求佰越航服付运上述对象,客户需要就可能产生的所有索偿、损失及开支向佰越航服作出赔偿,佰越航服亦有权拒绝运送此类违反条款的物品。
    如果某件运送物品的佰越航服货运单没有注明确切账号,佰越航服在收费时不适用折扣。佰越航服只开具抬头为客户的发票。客户承认并同意,折扣及本协议条款仅适用于登记在本账户号码以及列于《账号申请表》的账户清单中的其他账户号码下的公司,不得将其提供任何其他方使用,也不得将其转让、让与或供其他方转卖,否则佰越航服将有权立即解除合作并取得因该等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所有其他权利和救济,包括但不限于获得赔偿金。
  14. 根据1929年华沙公约及其后的空运协议及法例,佰越航服不是航空运输公司,当佰越航服把托运货件交由一间航空公司运输时,佰越航服扮演的角色是客户的代理,但无损其一般代理权,根据有关权利佰越航服有权就其承担的损失或开支,或转介给客户的损失或开支,向任何一间航空公司索偿。
  15. 佰越航服及其客户签订的所有协议均受佰越航服所在地法律以及佰越航服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司法权的约束及管辖。
  16. 如客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违反以下保证和陈述,客户应赔偿因此而给佰越航服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 客户或其代理人提供的所有信息都是完整和准确的;
    • 货物系由客户或其雇员在安全的前题下准备的;
    • 为客户准备货物的人员足可信赖;
    • 客户应确保货物在准备、仓储或运输过程中佰越航服免受他人不当干扰;
    • 货物所有标识完整准确、地址清晰、包装妥当,适用于一般注意程度下的安全运输;
    • 客户所付运的货物应符合有关海关和进出口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 运单系由客户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17. 客户需要缴付所有运费以及收件人无法缴付应付的费用。佰越航服不承担一切附加于货件运输的额外费用,如政府费用。
  18. 保密:客户同意保守秘密并且不会发布或者向社会公众披露本条款的折扣、费率,包括其存在、条件及数额,除非法律要求披露或者经佰越航服书面同意披露。
  19. 附加说明及条款:
    1. 燃油附加费:自2004 年起生效,所有航空公司将会从寄出的货件中征收燃油附加费。如有任何疑问,欢迎致电下方的免费服务热线查询。
    2. 体积重量:若货件的体积重量超过该货件的实际重量,将会以该体积重量计费。依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承认的计算方法,将货品的长度、宽度及高度相乘除以5000。
    3. 目的地:所有提供的价格均是适用于某国家的主要城市。所有托运到住宅地址的货物将会额外收取人民币100 元附加费,若要求指定时间内派件到郊外范围,将会另行收费。如欲了解详细信息,欢迎于办公时间内随时致电下方的免费服务热线或与我们的客户主任联络。
    4. 急件:如欲了解急件服务的详细信息,欢迎于办公时间致电下方的免费服务热线或与我们的客户主任联络。(此项服务包括于当地时间早上九时前或办公时间外派送)
    5. 到付托运:大部份的地区均可以提供到付托运服务,但必须事先通知本公司;若佰越航服不能从收件人或第三方收取全部或部分款项,客户同意为其提交给佰越航服运送物品按照附录中公布的费率支付任何应付而未付的全部运费和费用,及其产生的一切关税和税费。
    6. 出口文件:为加快清关速度,所有非文件的托运必须附上发票,并详述该托运物品的内容(包括数量、成份、型号、品牌及价值)托运者及收件者的地址。请确保所有价值均以美元计算,托运者有义务提供海关要求的清关文件。
    7. 货件投递:佰越航服无法派送到某邮政信箱,或任何没有收件人姓名及电话的地址。
    8. 最高重量:每箱独立货件不可超过30公斤,如欲了解有关可接受货件的最高重量,欢迎于办公时间内随时致电下方的免费服务热线或与我们的客户主任联络。
    9. 佰越航服以客户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每月定期发送对账单,在必要时向该联系地址发送催款函,客户经营地址或对账人员的相关信息发生改变,客户应在改变后的两日内通知佰越航服,否则引起的纠纷及一切责任由客户承担。佰越航服于每月8日前发出上月运费月结对账单供客户核对,客户如对该月结对账单有异议,应自收到佰越航服月结对账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佰越航服。如不提出异议,则视同确认该对帐单无误。如客户提出异议,佰越航服将在客户提出异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与客户共同完成月结费用的核对和确认工作。客户应在当月30日前向佰越航服支付上月运费及相关费用。
    10. 客户可采用转账、支票或现金形式支付月结费用。客户承诺不因双方发生理赔争议而拒付、擅自扣减或拖延支付佰越航服的月结费用。
    11. 客户确认,出现以下情形时,佰越航服有权停止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1. 客户拖欠佰越航服全部或部分月结费用超过十五日;
      2. 客户申请账户后使用量连续三个月未达到人民币1,000 元。
    12. 关税及税责:佰越航服不承担目的地国家的任何关税及税责。
    13. 确认责任限制:客户特此确认其明确同意接受佰越航服对运送货物的损失和损害的责任限制。
    14. 退货:任何托运货物在离开深圳之前,若客户要求退货或取消有关托运,佰越航服将收取人民币50 元手续费,运费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其它税费另计。
    15. 二次投递:佰越航服保留向再次或多次托运同一货件之客户收取额外手续费的权利。
    16. 客户确认,在实际业务发生过程中,佰越航服所提供的或经佰越航服公开承诺的所有单据或文件、邮件(包括但不限于运单、报价单、账户申请表、报价确认单、 委托收款证明等),一经客户签署或收取后没有书面提出异议的,均视为客户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佰越航服免费服务热线:400-011-9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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